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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 : ,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 ,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经:20:14:年6月2《4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 201《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 : , 第三条 !本市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 ,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在《原要求报送总平【。面图:份数的基础上加送两!份总平面图(白图】)用作公《开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比例》应不小于《1::500并可按图【纸清晰、便于查【看,原则适当放大 】    》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可以!不加送?用于公开的图纸【。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复件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 ,。 ? 第五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建设—工地入口处》。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市政线】性工程的公告牌可以!设置在建《设工地沿线方便查】看处:公告牌设《置时间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复】验、竣工规划验收以!及,日常巡?查,时检查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 : 第【七条 ?规划许?。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公开的依!据,和事由; 】    (二)【公开:的起讫时间;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 !     公告】牌,应当署建设单—。位,(个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   ?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详见附—件 :。 》 :第,八条 公告牌—规格一般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材料可?采,用塑封或《。者其:他防风防雨、利于】展示的形式》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前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经批准《进行调整且调整后】许可的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与规【划许可公开的有关书!面材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档案留【存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巡》查中对?。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可以停!止复验和验收—直至其改正》为止: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政府网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沪【。规法〔200—2〕:8,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