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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 —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规,〔,2014〕》38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经2:0,1,4年6月24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2014年6月】30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 — ? 第三条 本市【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除外 《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在原—要求报送总平—面图份数的》基础上加送两份总】平面图(白图—)用作公开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比例应】。不,小于1:500【并可按图纸清晰、】便于查看原则适当放!大 :   》  规?。划许可内容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遮蔽保密《。信息:规,。划许可内《容整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可【以不加送用于公【开的图纸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  ?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同意用作公开—的,总,平面图上加盖规划】管理专用章并将其】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复?件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档案留存 【。 第五】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建设工地】入口处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市政线性工程!的,。公告牌可以设—置在建设《。工地沿线方》便查:看处公告牌》设置时间直至—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为【止   【。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复验、竣工—规划验收以》及日常巡查时检查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 【。 : ?第七:条 规划许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公》开,的依据和事由—; 《     (二【)公开的起讫时【间;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所】附总平面图 】     公告牌】。应当:。署建设单《位(个?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  :  : 规划许可公告样】式详见附《件 】 ,。第八条 公告牌规】格一般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材料可采用】。塑封或者其》。他防风防雨、—利于:展示的?。形式 】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前】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经批准进行调!整且调整后许可的内!容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开 】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拍摄公告现】场,照,。片作为现场资料与规!划许可公开的—有关书面材料一并归!入开工复验或者【竣,工规划档案》留,存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巡查中对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开【工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公《告牌的可以》。停止复验和验收直】至其改正为止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政府网站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沪—规法〔2002〕】8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