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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续租》) :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