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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四条【(原:则) ?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