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第十五条》(租金)
!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