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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四条(原则【)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