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韩正
【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