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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  :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 第《68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