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