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韩正
《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