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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  :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第十七条(转租) ! :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续租《) :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