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四?条(:原则)?。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