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第68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 :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