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 :第68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第十七?。。条,(转租?)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