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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续租:)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 《。 ,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