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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八条【。修改为
】。 《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
《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6,8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
第三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原—则)
— ?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
?第五条(管理部门】)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 :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 ,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六—条,(属地?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
—。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
》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 《。 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 : ,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
】 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 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
: ,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 《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租:金)
《。。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
—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
: 第:十七条(转租)【。。
? ?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续【租)
》 《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 ?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 ?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 , ,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
, ?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
—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
《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
,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
,
?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
《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
:
?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
》。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