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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江苏省建设厅 【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  :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 ? , ,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  》  :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 ,   ?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   》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    《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    》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 《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    —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    【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 :  :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 ,    —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 ?。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 ,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 ,   《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 ,。 ? ,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     》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      【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   》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  :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      —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       !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 《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 六、职责与监】督, , ? ,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   —    《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  :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 ,  :。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