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 ?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 :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 —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
》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
? :。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
《 《。 ?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
【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 【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
: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 :。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
《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
: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 ,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
,
—。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
》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
》
: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
》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 《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
,
《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
?
: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 : :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 《 ?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
: 《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 ,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 —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
: : :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
, 六?、职:责与监督
】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 【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
,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 ,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