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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 江苏省建设厅 】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  :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      —。 ,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  :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     》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   《   ?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 ,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  :  : ,。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     》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  :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 :     》   ?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   》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 ,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  :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 ,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 《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 《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 ,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 ,    —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 ?。。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 : , ,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  《  :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   ?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 ?       【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 》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    —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 ?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 ,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 六、职责与—监督 —   ?。。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  《     》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