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 】 》 ?。 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第七—条 】 : :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
》 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1,。5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排污单位增】加排:放其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原许可量10%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原许可量!20%的视为重【大变化
《。
,
第八条!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和新建?、扩建、《改建单台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并逐步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实《现联网前企业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监测数据
】
?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
—
第九条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预警可能出现】的重: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重污?染单:位名单和污染—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