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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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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 : 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新,建、扩建、改建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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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 》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 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1《5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排污:单位增加《排放其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原许可量10%!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原》许可量20%的视为!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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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和新建、扩建、改建!。单,台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并逐步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实》现联网前《。企业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监测【数据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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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预警可能《。出,现的:重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重【。污染单位名单和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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