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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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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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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郑振涛
! 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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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出让面积1!0%的?比,例划拨?。用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用土地由市》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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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二):配建时限《;
《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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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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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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