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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 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出让面积10!%,的比例划《拨用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用土地—由市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   (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  (二《)配建时限; 【  :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