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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出让面!积,1,0%的?比例划拨用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用土地由市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   (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  (二《),配建时限;》 ,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