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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郑振涛 【 二○○八—年四月十日 —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出让【面积10%》的比例划拨用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用土—地由市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  (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 (二)配建时限;! ,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