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
: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
—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
!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
】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
!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
!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
—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
】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
《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
!
(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
》 ? (八《)擅自凿井取水的;!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 :(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
】
(【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
— (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 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