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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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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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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
【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
》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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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
—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
—
》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建设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
》 , (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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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的;
】 (—八)擅自凿井—取水的;
】 (九》。)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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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高压供电走廊、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 ? (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
— (?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 (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
? ? (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
】 (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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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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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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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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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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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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