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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新克《政发[2001]2!7号  》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建设和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200】1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克】拉玛依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    1、!。城市职?工,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照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 3、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房屋产《。权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房; !    《 4、其他》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租赁等行为 】 第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一户—家庭只限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属原新疆石油】管理局产权的所有权!人向市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其【余均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 ?    2、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二)?经审核登记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产权单位补足房】价款的;  !  (二)—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交易—的; —  :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性质的; 【   《 (七)依—法查封、扣押、产】权,受到限?制,的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 ,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到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程序 【。  《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2、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 3、属《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证明; 】    4、!属赠与、《。继承的还需提交赠】与、继承的公证文书!;    】 5、法院裁定【或者以?其,他合法形《式,转让的需提》交法院执行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 —。    6、】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   ?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转—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    (三【。)经审核准》予转:让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场填—写标准样本的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合同及申请】审批表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按照评估价格—核收有关《。税费   ! (?四):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委托《部门审核成交价格和!。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    】 (五)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成】本价格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    》 用标准价格购【买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住户》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得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后—上交: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房屋维修《仍然:按照转让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三条 新住户应该】接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缴纳以下税【费 》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购房者】按住: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尚无标—定地价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    【(二)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文的规定执】行,; 《  :  (三)交【易手续费《。及评估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 第十?七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财政部》下发的财企[1【9,99]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 第》。十,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住房超—。过,等值的部《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应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税费—收取标准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财》综宇:[1:999]113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等文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独山子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