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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新克政发!〔2004〕34号!。 《  :。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月—30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 :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 【。    》(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 ,    》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其他日常》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项:。目时应将其》。列为审计《内容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需要!直接: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  —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第》十,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  :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的《应,当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四,)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五)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六)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 (九)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    (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