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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克政】发〔2004〕34!号 :     克】拉玛: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04年月30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    《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   《 (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 ,    (】三)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 :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安排其他日》常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项目时应!将其列为审计—内容: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需要直接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    】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第十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    》 (二?)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的应—。当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三)》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五)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六》)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八)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九)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其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    《 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  (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