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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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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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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克政发[2》003]15—号,
?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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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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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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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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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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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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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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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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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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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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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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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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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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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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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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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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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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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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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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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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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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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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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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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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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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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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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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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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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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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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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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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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