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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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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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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克》政发[20》03]?15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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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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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
》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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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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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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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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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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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
《 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
—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
【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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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
—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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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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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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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六?。章 罚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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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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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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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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