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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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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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克政发[—。2003]15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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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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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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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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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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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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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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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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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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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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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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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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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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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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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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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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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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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 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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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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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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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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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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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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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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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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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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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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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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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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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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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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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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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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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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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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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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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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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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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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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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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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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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