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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克政发—[,2003]15号
!。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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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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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
《。 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 :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
【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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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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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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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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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六章 —罚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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