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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克政发[!2003]15号】 , , ,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200《3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 《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 ? ?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 【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 《。 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