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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克【政发[?2003]15号】 :  克拉玛依—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2003年3【月,31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本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用水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及使用本市自!来水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循合理?开发使?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城市规》划、计划、水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水 》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第十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用水户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按照需?。要增加的《供水量?由用水户《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 第十七》条 政府授》予,自来: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自来水!生产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权利和义务— ,   —  自来水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 》 第十八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及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 第二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等!公共用?水必须装表计量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水价向自来水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 , :   ? 在条件许可时逐步!取消自来水浇灌按】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接入】绿化管线系》统以节约《用水用自来水—浇灌时应与城市【用水高峰时间—错开 — :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城》。市供水或《。老用户?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增加办》理有关?接装手?续并:签订供用水合同 】 :     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负《责抄录水《表,、实施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如计量水表【发生故障可根据用水!户上月实际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推算其用水量并及】时对故障表进行检】测、维修或做—更,换处理?保证用?。水,户计量?。准确:对混合用《水难以?。。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户双】方商定?比例签订《合同上述供》水企业按《相应水价收费— ? , 第二十四!条 凡因基建施工或!其,他临时用水需接用自!来水的均《应事先向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供用水手续签订!供用水协《议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的计量水表在!。使用前?。必须由计量认—证检定机构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凡校验【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水:。表的更换《、维修?、校验工作根据产】权确:定责任部门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计费总!。表由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于用户的】计量水表由用户【负责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用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交纳水费 !     —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无】计量装置的(包括】计量装置失效、损坏!。等,。)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或恢《复计量水表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费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排、—输(配)水管网、净!(化:。)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属于?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维护;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水管—。道、水表井》及阀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维修养护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 《 , ?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在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坑取【土、挖掘《、打桩、爆破—、植树、灌溉—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一)《、(二)、(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二】条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