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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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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 ?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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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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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 :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
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 :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
》 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 ?。 在安?装、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 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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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 , (《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
(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
》 (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 ? (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
【
: (《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
》 (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
(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七)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 , ,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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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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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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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九条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
》 , , 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
! ,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
第三十五【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
— (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
(三)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
】 : (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
! (五《)毁损表封、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 (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
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 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
第四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
: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
】第六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五十》条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 (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三)动用》明火作业;
【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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