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 :。。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
? 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
,
》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 在安装、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
(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 (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
《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
【
? (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
— (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
】 (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
【。 (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
?
? (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 ,。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
】 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四章 ?。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
】 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
第三—十五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
【(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
? (?三,)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 : 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
—。 (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
【 (五)毁》损表:封、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 (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
】
第四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
!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 ,
:第六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 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五十条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三》)动用明火》作业;
《
: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