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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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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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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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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 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
?
: 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 在安装、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 (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 (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
》。。 , (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
—
(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
(【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
! (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
— (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
(!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七)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 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二十七条 【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
?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第二十九条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
【 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 ,。
】 ,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
第》三,十五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
【 (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 (三)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
—
: (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
】 ,(五)毁损表封、】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 (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
《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
第四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
《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
》
第四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 —
第六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
》第四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 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
第五十条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三)》动用明?火作业;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