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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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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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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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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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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 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
!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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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 在《安装:、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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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 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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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 :(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
!。 (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
】 (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 (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
(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
? ,。 ?(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
! ? ,(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
《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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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 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
【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
—。 : :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
?第,三十五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
《
, (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
(三)】。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
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
! , (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
(【五)毁损表》。封,、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
?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 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
第四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
【
: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 :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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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
《第六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
!
第四《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 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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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五十条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三《)动用明火作业【;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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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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