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
: 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燃气经营、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生产!、生活使用》燃气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生产性用气》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燃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管理的政策拟【定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辖:区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 : 安全生《产监督、发》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土地!、,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设施布局应当坚!持,统筹部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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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供应应当坚持“两】个优先?”的原?则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需要:。优先满足本市用气需!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燃气资源生产供应!。状况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第七【条 ?城市燃气《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
?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项规划相衔接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 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者【的意见
】 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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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前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者提交申请》。用气报告《取得燃气经营者供】气,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之前应当提前!2,0日将燃气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送燃:气经营者审》核征求燃气经—。。营者的意见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由》。其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其他燃气工【程由市、区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申办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在安装?、改装和《维修燃气管道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燃气!管道以及《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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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燃气管理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以中央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多元:化,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单位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向用户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编,制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 (三)建立用户!档案与?单位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
! ?(四)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设置并《公布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全天24小时值】班;
】。。(六)?在营业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书和人—员上:岗证;
》 ? (二)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
(【三)对钢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抽》取残液;
—。 (四)【钢瓶充装《燃气后进《行漏气?。检验;
】 (五)钢瓶不得超!量充装燃气;
【
(六)】不得为?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不得为未建】档、未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非自有产权—。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为》限量:。充装装置《失灵的车用钢瓶充装!燃气;
【 :(九)不得向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装,燃,气;:
—(十)不《得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储罐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特许?经营权
《
第二十二》条 燃气资源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城市燃气的供!需平衡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配机》制其运行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落实燃气!月度生产和》供应计划保》持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供应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在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供应—燃气时要及时—启动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燃气供需紧张状】况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 因》故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组织有关方面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3》日告知所涉及区域用!户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 居民和商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 :用户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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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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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维护、检!修范围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表后!阀为:界表:后阀前(《含阀:)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检修;【表后阀后至用气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的维护、检修;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界外属】燃气经营者界—内至用?气设:施属用?户
》 属于单》位用户维护、检修】。的燃气设施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维修
】
: 管《道,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表,前设施?属燃气公司所有【;表后(含表—),属居民用户所有;单!位用户?以公:网接口?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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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供气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天然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统】一安排分《步实施供气 —
】 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必须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因故需要—过户、更《改户名、改变住址、!销户停用或复接【再用应当提前7天】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使用燃气应安装与燃!气介质相匹》配,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
!
第三?十五: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需要!改装:燃气器具的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经营者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应当?符合气源置换—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
— :。。 (二)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 (三)管道燃】气设施出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
! 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和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安装在—燃气用户室》内的公用燃气阀门;!
》 ,(二)以燃》气,管道、计量表具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私拆?、移动、改动燃气】表、管道等天然【气设施;
! (:五)毁损表封—、拆卸燃气计量【装置或盗用燃气【;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七)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
(八)在!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它】介质的燃烧》器具、堆放易燃【物品、出《现明火火源或将其】改为:居室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应事先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按照技术条件】。、安全规《范进:行安装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与燃气经营者】签订供用《。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订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及!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燃气供气站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 室内公共场】所或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的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其供气
第四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加热、摔》。砸或倒卧燃气气瓶】;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
: ,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
《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第四十四条 — 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燃气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十七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检验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拒绝安装》使用
第六章】 设施保》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设【施涉及燃气》安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都应—积极保护
【第四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规定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 【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 (五)其他损坏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五十条 !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燃气经营—者,协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 (》一)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 ,。 (二)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三)动用明火作业;!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储:备,。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动—城市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燃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经》营者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燃:。气,。。。经营者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2000〕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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