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统建的有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包括省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区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地区—级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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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
第四条 统建!项目的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求地区统—建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社会》团,体、文化、教育【、卫生、交通—、水利设施、生态】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经地区批准成!。立,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办)负责对统—建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七—条 统建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办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办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办基》。建,专,户项目统建》办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九条 《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办基建专【。户不得拖延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和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二】证一:书)
第十一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建的项—目由统建办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资金、招投标、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进行!组织和管《理
《 其职责
【 l、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统建项目【实行规模、》标准、投资、工期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组织建设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复的概算
【 : ,2、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参与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3、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4、》。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单位
! 5、编制统】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计划【安排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统建【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 :6、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责任制、统【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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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办负责】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办》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配合项目建成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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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区发改委、!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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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统建《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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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无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资金【挪作他用并严禁随意!转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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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和:调整设?。计并涉及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规模的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统建办【报原设计审查部【门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它一般性变更、【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统建项目建成后项】。目统建?办按国家《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资料、?财务帐?目、竣工图、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全《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统建办备份存】档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统建》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统建管理费收支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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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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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