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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 ,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