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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 ,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    《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 :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