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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政府】令,。[2:004]第1号【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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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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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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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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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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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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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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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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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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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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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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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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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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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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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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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 ?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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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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