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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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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2】00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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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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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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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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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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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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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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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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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 : , 6、城市防灾工程!。
: ? 7:。、城市人防工程
】
《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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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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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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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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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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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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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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