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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张耀华 !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 ,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 ,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