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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政—府令[2《00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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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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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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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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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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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 :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 ,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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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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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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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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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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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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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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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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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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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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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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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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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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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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