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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