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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   ?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