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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政府令【[2004]第1】。号
》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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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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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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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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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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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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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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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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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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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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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 《6、城市《防灾:工程
》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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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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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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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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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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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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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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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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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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