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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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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200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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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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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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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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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 :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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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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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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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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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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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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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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