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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