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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