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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  ?。。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