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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