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