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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