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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 第五《条, 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 ?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 《   ?。 (一) 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 !   《 , (二?) 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 》  ?  : ,(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 —     】(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六?条 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 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 【 ?     (—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二)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  ?      — 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 , ,     》2,.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 !  》      — 3.将设计单【位的行为通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三)—自昆明市规划局第一!次书面警告之日起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三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到二次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外昆》明市规划局》自第二?次,书面警告之日起二年!。内拒收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设计成果 【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认为昆明市规!划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昆明市规】划,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昆明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 : 第九【条 中心应依—据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发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应当对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对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本办法涉及的】市规划局《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和,。履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