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1号
! :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
: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十条》 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用水定【额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用水户》
?
第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取水计划的【不予下达取》。水计划其取》水视为无计划取水】
?
年度取】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
— ,
(二)申报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用水单位需要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必》须,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计【量用水 》
第十—四条 取水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的取水户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
【
取水户申请【增加取水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已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 !
》
,(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 ,
(五)!取水户所《增加的取水量若超过!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水量其超过部【分已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 —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取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
【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
: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失率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和?设备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应当安装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用水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的使用效率鼓【励采用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灌【溉,技术 ?
【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六条 《新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办公?楼、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
《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
,
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日用水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应:在有测试资格的机构!指导下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用水器具进—行检查杜绝非—节水器具《出售
—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改进制水《工艺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减少水—。。的漏失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水工作;》
《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节《约用水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