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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1号【  ? 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 《第九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第十条】 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用水定额》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用水户 】 第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取水计划的!不予下达取水计划其!取,水视为无计划—。取水    ! 年度取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  【  : (二)申报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用水单位需要】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必》须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计量用水 ! 第十四》条 取水《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的取?水户: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   ? 取水户申请增加!取水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已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 《  : (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    (五】)取水?户所增?加的取水量若超过】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水量!其超:过部分已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 :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 ?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取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 !。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失率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和《设备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 《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应当安装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用水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的使用效【率鼓:励,采用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灌溉技【术 : ?。   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取水费 【 第二十六条! 新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办公楼】。、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 —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    》。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 ?    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日用水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应在有测试资—格的机构指》导,下,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用水【器具进行检查杜【绝非节水《器,具出售 !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改【进制水工艺》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减少水的漏失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 ,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水工作; 【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    《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节约用!水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