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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 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 : 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 》 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 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 ?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 : ? 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 ,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第二十六条 【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 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 第三十条 —。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   《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 :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 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 ,第七节 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 【。 》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第四十!七,。条 :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 【 第四】十九:条 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 —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 】 ,。   ⑴中》(小)学 【     ⑵幼儿园!(托儿所) 【  ?   ⑶商业网点 ! ,    》 ⑷医疗卫生 【     ⑸停!车场:。(库)?     ⑹!社区服务用房 【     【⑺物业管理用—房 》    《⑻,无障碍设施 —     【⑼亮:化  —   ⑽建》筑立面景观 【     ⑾【公厕 ?   》  ⑿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 !     ⒀绿化 !     ⒁】。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 !     ⒂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