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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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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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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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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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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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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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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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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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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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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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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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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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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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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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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 ,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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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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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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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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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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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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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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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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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第二十【六条 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 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第,二十八条 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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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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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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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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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 ?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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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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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七节 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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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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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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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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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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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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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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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
!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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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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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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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
【 ,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
》。 , ⑴》中(小)学
】 ⑵—幼儿园(托儿所【)
:
【⑶商业网《点,
【 ⑷医疗《卫生
— ⑸停—车场(库)
—
, 》 ⑹社区服务—。用,房
— : ⑺物业管理用【房
《 ⑻—无障碍设施
【 ⑼亮化!
】⑽,建筑立?。面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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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公厕?
,
⑿】。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
【 , ⒀《绿化
【 ⒁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
⒂!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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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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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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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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