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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 —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 ,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   ?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  ? ,。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 , 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 《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 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 : ,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 《 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第—二十六条《 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 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 》 , 第三十条 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  :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七节 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 :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 ! 》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第四十七条 —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 【 【第四十九条》 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 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 !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   【  ⑴中(小)学】 《  :  ⑵幼《儿园(托《儿所) 【    ⑶商业网点!  》。   ⑷医疗卫生 ! :    《 ⑸停车《场(库)  !  : ,⑹社区服《务用房?     】⑺物业管理用房【 :。    》 ⑻无障碍》。设施   】  ⑼亮化 】    《 ⑽建筑立面景观】 《    ⑾》公厕 《     ⑿【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     ⒀!绿化  【   ⒁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 !     ⒂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 ? 第四章 附则【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