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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 ? 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 ,  : ,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 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 ,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 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 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 《 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 第?二十:六条 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 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 , 第三十条 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 :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七节 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 ,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 《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 ! 第四十九条 !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 , —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 ? ,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   !  ⑴中(小)学】     ⑵!幼儿园(托儿所【) 》    ⑶商业网】点 《     ⑷医【疗卫生 —     ⑸停车】场,(库:)    】 ⑹社区服务用房 !。     ⑺】物业管?。。理用:房   【  ⑻无障碍设施 !     ⑼】亮化  【 ,。  ⑽建筑立—面,景观 《 ,   ?  ⑾公厕》 :  ?。   ⑿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 《   ? ⒀绿?化     !⒁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 !     ⒂—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