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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 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   《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 —。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 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 , 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 :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公?厕、垃圾《台及收集点、—市,场及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宝鸡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宝鸡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宝鸡市!市场布点规划、【。宝鸡市商业网点【布点规划、宝鸡市】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进行 》 ? ? 第十八条 住【宅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库)住宅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m2,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m2》,廉租房0.3【车位/100m2】     】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鼓【励利用地下(—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场所: ,。 —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应按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配建足《。够,的,地下停车场(库)按!比例划?分,。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社【会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第二十条】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地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设计要考虑人车!分流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 第五?节 绿?地配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小于33%》。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及周边新》建工业、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防护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市政、环》卫设施及停》。。车场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渭河及!其支流滨《河绿带及抢险道路】用地控制距》离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 ! 第二《十六条 《陇海铁路、》规划货运南环线【、宝:。中铁路、宝成铁路】。、徐兰客运》专线、?连霍高?速公路、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310国!道、二类工业用地集!中布局的工业区、】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节 建筑《工程景观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规:划3栋?以,上(包括3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开展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群:。体设计群体设计内】容,为项目规划范围内建!筑的:平、立、《剖面设计《幼儿园、社区、【停,车库等公益配套设施!的平、立、》剖面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环境、小品设计!建,筑主要?立,面及鸟瞰渲染效【果图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重,要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住宅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18层以上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城?市景观需要重点【。控制的?建设项目应视其规模!及,重要程度《委托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对群体!。、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竞【赛、招标择优确定实!施方案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 :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应在宝鸡《城市风?貌研究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 ! 第—三十条 《建筑亮化景观应【在宝鸡城市照明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     渭河【沿岸及经二路沿【线建筑亮化景—观应在经二路—、渭河两岸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指导下进行设!计、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建设实行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并作为【规划验收的规定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立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住宅楼—立,面设计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通阳】台 ? ,     (2【)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统一设置保持与!建筑立?面的统一性》 ?     》(3)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应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条式高层建筑长!度原则上不宜超【。60米沿街多层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重点区域及【节点位置的建设项目!建筑群?体外部空间应进行】专题城市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及建筑【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七节】 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政管线单位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市政管线—。设施市政管线设施】穿,越河流?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   ?  各市政》管线单位应及时编】制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设置市!政管线因实施困难】确需开?挖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 】 :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做出管线综合!规划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开!挖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开挖:通知书到市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园林环?卫部门?等办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开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设施敷设前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规划验线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已审批?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八节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无障碍等室内基础设!施 —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用水、电、气【、暖一?律实行“卡》式表制度”七层【以上住?宅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已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城市》未建设中水管网【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中水:回收、处《理、利用设施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置亮化景》观 ? : : , 第:。四,十九条 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九节 居《住区综合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节,相关规定《编制完成《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住宅小区总平面规划!对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建》筑立面景观等进【行综合验收 【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可视:规模及建设时序采】取先分组《。团,分期验收再整体综合!。。验收的模式 【     在居】住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城市房地产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线单位、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分:。组团分期验收及整】体住宅综合》验收 》。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为! :     ⑴【中(小)学 —     【⑵幼儿园(托儿所】)  — ,  ⑶商业网—点    】 ⑷:医疗卫生《 ?    《 ,⑸停车场《(库) 【 ,   ⑹社区服务】用房 —   ? ⑺物业管理用房 ! : ,    ⑻》。无障碍设《施   【  :⑼亮:化 》    ⑽建筑【立面景观《。 《    《⑾公厕  】   ⑿垃圾台【及垃:圾收集点《     ⒀!绿化    ! ,⒁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 ? , ,    ⒂市政管】线,等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五十四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住宅区或—组,团最后一栋住宅【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公示及社会参与!力,度逐步分级》成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城市》。。。规划的管理实施【。 ,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