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450-2018 建标库

5.6  交通空间

5.6.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设计的可识别性原则。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老年人尤其是失智老年人多患有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疾病,对空间的识别能力衰退,容易迷失方向,需要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参见:Findingaway:long-termcarehomestosupportdementia.UrbanDesignandPlanning(2015),Volume168IssueDP4:204-217。

5.6.2  出入口是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又是建筑物室内外过渡区域。首先,要满足老年人进出方便,正常情况下残疾人能够使用的坡道坡度为1/10~1/16,对于处在机能衰退中的老年人是不便使用的,因此有条件时首选平坡出入口。如果是按台阶结合坡道的方式,就需要考虑助力进出,采用助力轮椅或采用人工助推。考虑到出入安全,旋转门对老年人来说是极易发生事故的一种设施,不论与何种门组合,均不能选用。排水、防滑和防结冰也是为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采取的措施。门厅或门外雨棚下空间设置助行器和轮椅放置区域,方便老年人使用。

5.6.3  本标准以满足轮椅、担架通行作为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本条中“确有困难时”是指某些通过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由于结构原因,走道宽度不能达到1.80m,适当降低标准到1.40m也可接受。走廊的宽度要求如下:轮椅宽度由0.55m到0.69m不等,轮椅通行净宽为0.80m,担架通行净宽不超过0.80m;其他各类助行器最大宽度0.52m,其通行净宽按0.60m计;正常人流宽度0.50m~0.55m,其通行净宽按0.60m计;员工的推车通行净宽按0.60m计;则,走廊最小宽度按0.80m(轮椅及担架通行净宽)+0.60m(员工推车通行净宽或单股人流通行净宽)=1.40m。考虑老年人对距离和方向等的把握能力较弱,轮椅错车宽度应比两辆轮椅并排的1.60m适当留有余地,轮椅间留0.10m,轮椅同墙间留0.05m,则,轮椅错车最小通行净宽确定为1.80m。

5.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行动能力较差且容易患病或发生意外,为方便老年人日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的方便救助,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有老年人用房时,老年人用房所在建筑分区内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作为老年人在楼层间的垂直交通工具,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满足在紧急救助情况下为担架抬行老年人使用。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均应为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Ⅳ类电梯》GB/T7025.1的要求。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的所有老年人用房均应具有通达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条件,且能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有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的主要参数及轿厢尺寸按各地地方标准执行。

5.6.5  在低层、多层、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电梯将作为各楼层间供老年人平时使用的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和行为特征。本条规定了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数量应按累计床位数测算,并给出每台电梯的服务规模上限指标。当没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老年人用房时,位于首层的老年人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入累计床位数。规定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与作为主要竖向交通工具的要求相适应,宜结合照料单元与建筑出入口均衡布置,有利于使用便捷、流线分散,避免拥堵。

5.6.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动作不灵活,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容易造成眩晕和跌倒事故。老年人用房所在的建筑分区内,无论是安全疏散还是日常使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对老年人来说都极易造成危险,因此严禁采用这两种形式的楼梯。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在建筑中均已明确定义。

5.6.7  本条的第1款是满足安全疏散的必须要求。第2、3款着重强调对使用安全有影响的几个方面,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得透空、踏面不能有突出物等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拄杖老年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反之容易造成牵绊、打滑失控以至引起摔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