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450-2018 建标库

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在夏热冬冷地区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2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采用供水温度不大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表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7.2.6  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当地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7.2.7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主要房间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与医疗用房以及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单元起居厅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为每小时2次。

    2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