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注: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卫生间、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