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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 ,   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 第二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理维修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 第二十九条 【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 第六章 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 第三?十二条? 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 罚《。则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