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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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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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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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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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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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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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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 ?。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 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 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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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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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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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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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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