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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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 ,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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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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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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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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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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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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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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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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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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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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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理维修》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 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 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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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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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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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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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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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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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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