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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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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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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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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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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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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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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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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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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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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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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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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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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理维:修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 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 —燃,气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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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 :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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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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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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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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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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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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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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