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宝:鸡市燃气《管理办?法 》   经》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 ,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理维修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 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 —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 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 ,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