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管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筒中筒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和杆塔结构。
4.1.2 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及规则性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 3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
4.1.3 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框架梁宜采用钢梁或钢-混凝土组合梁,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
4.1.4 在框架-核心筒结构及筒中筒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
4.1.5 采用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无地下室时,钢管混凝土柱应采用埋入式柱脚;当设置地下室且钢管混凝土柱伸至地下至少两层时,宜采用埋入式柱脚,也可采用非埋入式柱脚。
4.1.6 对受压为主的钢管混凝土构件,圆形截面的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 D/t 不应大于,矩形截面边长和壁厚之比 B/t 不应大于。对受弯为主的钢管混凝土构件,圆形截面的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 D/t 不应大于,矩形截面边长和壁厚之比 B/t 不应大于。
4.1.7 钢管混凝土构件的容许长细比不宜大于表4.1.7的限值。
表4.1.7 构件的容许长细比
4.1.8 钢管混凝土柱的钢管在浇筑混凝土前,其轴心应力不宜大于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的60%,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4.1.9 重型工业厂房宜采用实心钢管混凝土格构式柱,轻型工业厂房可采用空心钢管混凝土单肢柱和格构式柱。
4.1.10 实心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可按本规范第5章或第6章计算。
4.1.11 直径大于2m的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及边长大于1.5m的矩形钢管混凝土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钢管内混凝土收缩对构件受力性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