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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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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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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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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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