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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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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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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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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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