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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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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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