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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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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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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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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