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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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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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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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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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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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