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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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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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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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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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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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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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