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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