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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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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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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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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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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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