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 ,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