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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  :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