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 ?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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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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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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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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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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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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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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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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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