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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