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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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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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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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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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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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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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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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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 第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在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承:揽劳务作业外埠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办理进【唐登记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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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不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实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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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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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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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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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但施工总承包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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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以及未达到—第九条?。所规定?额度的专业工程分包!。可采取直接发包【或洽谈交易》方式:采取洽谈交易—方式参?加洽谈交易的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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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分包】采用洽谈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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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分包项】目,。交易登记《;
— :(二)按规定安排】洽谈活动日程预约交!易场所;
【 (三)确】定参加洽《谈企业?。名单;
【 《(四)分包》工程:发包人成《立洽谈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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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洽谈交《易;
】 (六)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七)办《。理分包项目交易服】务见证?卡;
】 (:八)办理中》标通知书《(明确施工分包【内容)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分包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项目情?况;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中应明确施工】分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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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施工分包交易完【成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分包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包工程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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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 施工分包》项目应办理》项目部?备案办理项目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项目!部备案时该》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同时办理】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备!案
】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时提交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书面申请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材料、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以及相应劳》务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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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每?。一位参加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劳务—作业分包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中标通知书】。并,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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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分【。包未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及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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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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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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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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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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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唐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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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建设局《2002年10月1!8日印发的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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