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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 ,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