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 (一)【财,政资金;
【。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