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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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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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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国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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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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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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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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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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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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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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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