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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