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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 ,  (一)》。财政资金;》  ?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