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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
?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 :(四)国债》资金;?
,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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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