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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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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06-01【
? ,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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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 (四)国》债资金;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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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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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 ,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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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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