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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    (》七)社会捐》助资金?;  《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