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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国债资金;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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