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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