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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执行日期2》004?-06-01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 ,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