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执行日期20【04:。-06-0》1 :
《 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国债资金;
【 ?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 (》七)社会捐助资【金;
— ,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管!理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本市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主要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 (五)在本市区域!内申报批准立项建设!实施的建设项—目;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但不受行政区—域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
》 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审计机关商【定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
?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 (三)《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规模】和范围之内;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并和—设计相符;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建《设,项目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
审计机】关进:行在建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约定审计时!限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的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涉及订【。立的各?项合同、《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对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签证情况;
】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设备《投资:概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 (》七)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 (八)建设【收入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留成】使用情况《;
》 (九)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
,。第四章 其他—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制—作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停《止拨:付;
— ,。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全额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核减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协助调查的》;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意见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估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二?)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审计、监察、】财务、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