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
,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