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 :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 ,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 , ?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