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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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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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长 郭》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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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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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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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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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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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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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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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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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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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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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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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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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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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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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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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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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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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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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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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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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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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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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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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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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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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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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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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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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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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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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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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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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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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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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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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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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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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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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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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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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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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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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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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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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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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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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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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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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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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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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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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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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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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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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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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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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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