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
: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
?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