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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郭金龙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 ,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