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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 市长 郭金龙 】。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 ,。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