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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 【郭金龙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 ?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    》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 ,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 《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 ,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   ?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   》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 ,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 《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 ,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 ,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 ?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    】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 《    《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 :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 :   ?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