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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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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 ,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 ?。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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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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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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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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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 ,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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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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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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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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