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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
? :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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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 》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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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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