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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 《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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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
?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 ,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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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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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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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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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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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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