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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 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5】号 : :[,发布时间:20【04-04-01 !生效时间《。:2:004-0》。5-16 有效【。性:有效]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 ,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 : 第六条 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   》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  ?。  : (六)无障碍标】志,; 》。。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 】  《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   ?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  《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 ,  :  :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 》。。 :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 【第十七条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务、旅游《、园林、国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改造《计划组织《改造责任《人,制定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 :。    《前款所?称改:造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 第十八条】 改造责《任人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改造责任人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    《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第二十!二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