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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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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长 黄!兴国 —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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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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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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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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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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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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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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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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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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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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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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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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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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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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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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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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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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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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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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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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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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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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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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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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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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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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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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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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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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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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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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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 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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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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