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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市长  】黄兴国  》。 ,      —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    《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 ,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    《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   ?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 ,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 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