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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市长—  黄兴国》      —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   ?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 ?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  :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   ?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 ,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 ? 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