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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市长  】黄兴国     】   ?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    《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 , , ,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 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