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
?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市!长 : 黄兴国 !。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
,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
: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
: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
?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
: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 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
?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