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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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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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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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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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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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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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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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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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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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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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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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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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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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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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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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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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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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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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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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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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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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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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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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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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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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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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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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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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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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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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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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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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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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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