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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 市 《 长   》 黄兴国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 第十条 》。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 ?第十三条 》。。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 :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 ,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