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 ,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
: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第【二,十一条 《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