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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  长    黄!兴国  《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 :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 ?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