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
【
市 —。长 黄兴【。国 :
?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 :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
第十六条 【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八条 !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
第十九条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