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 第七条 !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 第》十一条 《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 : 第十六条 】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