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施—行
【 : — 】
【
市 —长 》黄,兴国
《
?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
《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
!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
《 ?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
—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
第八条 —。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
【。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
,
》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
: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
?
《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
: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