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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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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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市!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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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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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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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维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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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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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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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 计划、建设!、电力、市政、园】林、房管、公安、】商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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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计、 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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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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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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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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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 ,
!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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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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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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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
【 , : (?六)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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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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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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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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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 但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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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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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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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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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 】中型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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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施《工单:位 应当《具备施工《能力:。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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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景?观灯光设施》工,程竣工后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观照明《效果组?织检查凡景》观照明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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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公益性景观灯光!设施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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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景观灯【光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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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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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灯光建设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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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 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 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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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观?灯光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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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下列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每日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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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性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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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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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游乐》场所灯光设施;【 ,
! (四)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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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商业街(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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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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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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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景观灯】光的启闭时》段 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发布】公告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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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景】观,灯光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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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民用—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设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其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及电费优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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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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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责任】者,不,履行设置义务或【不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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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或未按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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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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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景观照明施】。工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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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功能完?好未按规定》维护、改《造、维?修或更换《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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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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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调整监控设备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任意拆改监控【设备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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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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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违法行为】人拒绝?改正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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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故意盗窃、 !损坏景观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环境?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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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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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发!布、 199—7年9月《24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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