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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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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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市!长 :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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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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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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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维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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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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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 计划、》建设、电力、市政、!园林、房管、—公安、商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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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计、 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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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 , 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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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 :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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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
【 《。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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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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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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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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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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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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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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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 但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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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 》对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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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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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 ,中,。型,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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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施工单位 应—当具备施工能力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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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景观灯!光设施工程竣工后】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观【照明效果《组,织检查凡景》观照明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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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公益》性景观灯光设施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
! 现有景观灯光!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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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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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灯光》建设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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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 —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
】 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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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观灯:光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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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下列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每日开?启
! (—一)经?营性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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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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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乐场所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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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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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业街(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 【
【 前款—规定以外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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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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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景【观灯光的《启闭时段 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发布公告】予以规定 —
! , 建设单位》或景观灯《光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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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民用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设,。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其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及电—费优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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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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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责任者不履】行设置义务或不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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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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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或未按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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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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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景!观照明施工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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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功能—。完好:未按:规定维护、改—造,、维修或更换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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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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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调整监《控,设备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任意拆!改监:控设备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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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违法行为人拒绝【改正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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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故意盗窃、 损坏】景观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环境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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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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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发布、 】19:97年9月24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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