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
《
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维—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光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
】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华?苑,产业区?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工作
】
,
》
?
第四条 】规划、 计划、【建设:、电:力、市?政、园林、房—管,、公:安、商?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各自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设【计、: 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
?
【
:。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
: 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
—
】
第七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 ,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
!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
?
》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
,。
《
》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
?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
】 (六)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筹资金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
】
?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
—
》
第九】条, 属于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且已经投入—使用、 但》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其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
,
第十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
【 对—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方案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凡不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
】
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 ,
:
?
!
第十二条 【大、 中型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
—
》
:
第?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施工单位 应当具】备,施工能力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照明要求的!设备、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
【
,
,
,第,。十四条 景观灯光设!施工:程竣工?后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观照明效果组—织,检查凡景《观照明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
:
:
,
】
《第十五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公益—性景观灯光设—。。施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
— 现有景》。。观灯光设施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造、维修或更!换 :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
《
!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灯光建设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规》范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
,
:。
第十七条》 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 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
》 , : 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实行统一《启闭的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
【 景观灯光】设施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自行!启闭
】
!
?。第十八条 下列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每日】开启
—。
— (《一)经营性灯光设施!; :
【 ? (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
(三】)游乐场所灯光【设施; 《
—
—(四)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
!。
: (五)商】业街(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开启!
【
》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日期执行 —
! ,
第十九!条 景?观,。灯光的启闭》时,。段 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发布:公告予以《规定:
! 建》设单位或景观灯光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段按【时,启闭:
?
【 ,
第二!十条 ?在民:用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构?筑物设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其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及电【费优: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责任者不履行设置义!。务或:不按照规范》、标准和《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景观?灯光设施列入设计】方案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或未】按规定期限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景观照明【施工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功能完好未按规定】维护、改造》、维修或更换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调整监控设备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任意:拆改监控设备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灯:。光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行为违法—行为人拒绝改正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第二十《二条 故意》盗窃、 损》坏景观?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环境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发布、 —199?7,年9月2《4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