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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 长【    戴相龙 ! ?  :      —       【         !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  :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 :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十四条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七条 !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   — ,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 第二十》条 :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 第二十三条【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    《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 》款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 ? ,   ?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   《 , ,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