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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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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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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 长 》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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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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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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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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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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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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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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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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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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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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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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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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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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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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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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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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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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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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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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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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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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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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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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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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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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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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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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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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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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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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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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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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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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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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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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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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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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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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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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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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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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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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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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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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