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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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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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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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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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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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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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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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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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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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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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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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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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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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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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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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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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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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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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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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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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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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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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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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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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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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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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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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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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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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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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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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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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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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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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 ? ,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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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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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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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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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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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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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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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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