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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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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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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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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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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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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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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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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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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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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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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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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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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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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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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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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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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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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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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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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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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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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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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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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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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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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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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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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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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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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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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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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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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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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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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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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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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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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