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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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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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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市? 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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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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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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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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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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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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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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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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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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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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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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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该工程!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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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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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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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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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检《。测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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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并按供热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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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当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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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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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按计?划,实施高?耗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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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
【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实—施城市旧楼改—造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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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安排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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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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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建筑用!高强钢?和高强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墙板、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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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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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初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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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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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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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组织—建筑节能质量专项验!收的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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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市规定】的禁用?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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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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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向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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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建筑《节能章节或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结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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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者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签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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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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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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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未按规《范进行检验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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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未达到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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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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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负?责建筑节能》活动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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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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