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第十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第十八条 —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
:
?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