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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 : :第二十八条 —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