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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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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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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长《 戴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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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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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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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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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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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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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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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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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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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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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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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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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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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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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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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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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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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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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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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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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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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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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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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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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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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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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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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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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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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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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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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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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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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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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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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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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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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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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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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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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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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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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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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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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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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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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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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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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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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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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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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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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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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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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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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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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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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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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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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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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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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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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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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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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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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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