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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第二?十三:条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 ,。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