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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 ,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  :  :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