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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市长 ! 戴相?龙 《 :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 第四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 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 第二十三条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