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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 第十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第二十三条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 ,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