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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戴》相龙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第四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   ?   — 第?十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 第》十一条 《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第十八—条 :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第二十【六条 ?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