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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市》长 :。。 戴相龙 【       !    《      —       【 ,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 《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   —   】第十条 《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  :    【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    —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 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 ,    !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 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 《   ?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 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    《  从事《产水、化《。验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确保无传【染疾病   】 :。 ,     —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 】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   【      ! 第》十七条 新装、【 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 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恢复   》 : :      ! 第十九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 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   】。   【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 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     !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按户结算!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与供用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维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 ?      【供水企?业未按户结》。。算,水费的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所】。属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结算【。水表以内的供—用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修   ! 《 ,  :  :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  《 :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 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  ?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 !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及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 , ?   《   》 ,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合格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经专业检测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  【   ?  市供水管—理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 ,  《    《(一)营《业执照中有》相应的经营项目;】   》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件;  】  【    (三)有】。不,少于4?人的专业清洗消【。毒人员并持有健【康证:明;   — ,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洗消毒设备、工具】与药:剂 :。  —      ! , 第三十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设备的清洗、 【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    【  —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 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水利、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未取得城市【供,水关:键,岗位上岗合格证【上岗作?业的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 损】坏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    (八—。),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九)应当】建设而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者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供水?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 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其供—水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三【)阻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