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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     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1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有效扑救火【灾的保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 (:一)市政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 :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等消》防供水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 第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批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属》于市区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按分级【承担原则由》市本级和城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合浦《县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自,行,。承,担”原则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关系【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责令改正违》。反消防规划和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 《 第八条 》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维【。护等工作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 第?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确保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 ? 第十条 住建】、城管、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 第十一条 】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第十二条 —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第十三》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 第十》四,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 :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在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办理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有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    《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辖区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 — 第十七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   ?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 :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  :   (四)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 ? ,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 , 第十九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领取道路】临时:挖掘许可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   》。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 利用市政消火栓盗!用或者转《供,市公:。共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故意破坏、偷—盗市政消火》栓和废品收》购个体?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