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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  北海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1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有,效扑救?火灾的保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     (一!)市政?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    《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   ?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 第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等消防供水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第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批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 》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属于市区的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按分级承担原!则由市本级和—城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合《浦县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自!行承担”原》。则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七?。条 市、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关系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责令】改正违反消防—规划和?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 《 第八条 》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维护等工作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 ? , 第九》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确保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要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 》 第十《条 ?住建:、城管、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 : 第十一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第十二条 》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 第十三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在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办理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 ? 第十六条》 :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有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职【。。责 :    —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辖区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 第十七—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     (四!)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第十九条【 ,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领取道【。路临时挖掘》许可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含各园区内的园区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利用市政!消火栓盗用或者【转供市公共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 ,故意破坏、偷盗【市政消火栓和废品】收购个体收购市【政消火栓《。及零部件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